• 韦德1946


  • 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行业资讯
    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
    关于《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川消安办〔2017〕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推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我办起草了《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一)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之前提出意见并反馈我办,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茂磊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18号消防总队;邮编:610036;电话:028-86303568,87598000(传真);电子邮箱 :18113000119@qq.com。


    附件一

    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 ,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

    分管消防安全的责任人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对全省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 、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 、失职追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部门行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法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 、办公会议和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财政 、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发展内容 ,推广运用先进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以及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设备,提升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鼓励购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设立消防工作奖项  ,建立消防公益基金,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公安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 ,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将专职消防队员岗位列为高危职业工种,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 ,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州) 、县(市辖区、县级市)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消防培训基地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保障足额落实 。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 、幼儿园、托儿所 、居民家庭 、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突出问题 ,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安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及时编制  、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村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督导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齐灭火救援器材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 ,提高城乡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及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 、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内设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本部门责任清单中列明消防安全责任 ,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 、同检查,每年组织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标准和产品 ,促进提高行业消防安全水平。

    (三)制定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汲取本行业、本系统火灾事故教训,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督促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 、设施维保、电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七)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

    (九)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及其消防安全条件 ,负责有关设备、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监管。

    (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相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 、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管理、未成年保护 、婚姻、殡葬 、救灾物资储备 、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 、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 、职业培训内容 。

    (四)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编制 、审批和实施城乡规划 ,指导城市供水、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以及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 ,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依法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计 、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 、监督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影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产品及使用标准时 ,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 ,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并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问题。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 、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 。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 、更新、改造。

    (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

    (十三)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也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五)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六)互联网信息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

    (十七)气象 、水利 、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

    (十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 、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人 ,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

    (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 ,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 。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

    (九)发生火灾事故 ,必须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 、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

    (十)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医院 、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五)安装 、使用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换老化线路、管路 。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禁止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及附近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 。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 、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半年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和保险费率调整的参考依据。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道路上设置的停车位、限高限行装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劝阻和制止无效的 ,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 ,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 、咨询 、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并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 ,年终组织进行工作考核:

    (一)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 。

    (二)地方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

    (三)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 、目标任务 、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市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重要内容 ,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 、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 、违法行为通报移送 、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重要内容,协调督办有关地区和行业 、系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定期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参加有关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督促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 、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 ,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履行职责不力 、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 ,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二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 、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 ,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 、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建设营房 ,配齐装备 ;按规定落实其工资 、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 、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 ,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 、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 、托儿所 、居民家庭 、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 、储存 、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 ,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 ,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 ,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 、(四) 、(五) 、(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 ,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 、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 ,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 、婚姻 、殡葬 、救灾物资储备 、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时 ,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 、港口 、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 、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 、宗教活动场所 、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 、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 、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 、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

    (十六)气象 、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确各级 、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巡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 ,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

    (二)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 、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 、咨询 、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 、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 ,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 、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 、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XML地图